新修訂《行政復議法》解讀
2023年9月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共七章九十條,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將更好發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有利于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01修訂特點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在總則中增加規定“行政復議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強調黨的領導地位,將黨中央關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各項要求全面、完整、準確體現到法律規定中。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提升行政復議公正性和公信力,針對制約行政復議發展的主要矛盾,實施“靶向治理”。整合地方行政復議職責,落實管轄體制改革要求;引入外部監督機制,增設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加強聽證、聽取意見、證據收集等要求,力促案件公正審理。
三是堅持守正創新。立足行政復議內部監督特點,堅持免費受理、高效辦理、深度審理,做到“不忘本來”。抓住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這個目標導向,在強化調解適用、完善復議范圍、規范提級審理、優化決定體系等方面,作出了若干制度創新,做到“面向未來”。
02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明確行政復議有關原則和要求。新《行政復議法》明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為民的原則,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提出國家建立專業化、職業化行政復議人員隊伍,要求行政復議機關支持和保障行政復議機構履行職責,對行政復議指導性案例發布、人員和場所保障等作出規定。
二是優化行政復議管轄體制。新《行政復議法》著力構建統一、科學的行政復議管轄體制。一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取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復議職責。二是規定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保留行政復議職責。三是規定國務院部門管轄本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四是對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作出相對靈活的管轄制度安排。五是規定對履行行政復議機構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三是加強行政復議吸納行政爭議的能力。新《行政復議法》擴大行政復議范圍:一是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二是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三是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四是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
優化行政復議前置范圍:一是將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但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情形納入行政復議前置范圍;二是將行政復議前置其他情形的設定權限由“法律、法規”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三是規定對行政復議前置情形,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是完善行政復議審理程序。新《行政復議法》著力完善行政復議審理程序:一是規定上級行政復議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審理下級行政復議機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二是規定行政復議中止、終止程序,對行政復議期間停止執行的情形作出規定。三是完善行政復議證據規定,對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以及行政復議機關的調查取證予以明確。四是增加了簡易程序,促進行政復議案件的“繁簡分流”,提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要求:一是規定除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外,行政復議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方式聽取當事人意見。二是規定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三是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提供咨詢意見,就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共性問題研究提出意見。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咨詢意見是行政復議決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五是強化行政復議決定及其監督體系。新《行政復議法》進一步優化了行政復議決定體系:一是重新調整行政復議決定的順序,將變更決定、撤銷決定和確認違法決定予以細化,并放在突出位置。二是強化變更決定的運用,增加變更決定的適用情形。三是對行政協議的決定類型作特殊規定。四是對調解書的制作和生效、行政復議和解等作出規定。五是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有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另一方面,強化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監督力度:一是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約談被申請人的有關負責人或者予以通報批評。二是規定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根據不同的決定類型,分別由有關機關強制執行。三是針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行為,規定相應法律責任。